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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销原判后重审又以同样证据判罪 一商人再上诉

时间:2020/10/31 8:19:30 点击:

    中国都市信息报讯:拿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枝江法院)作出的(2019)鄂058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3号判决书)后,曹诗华的妻子庄女士感到不能理解:这份重审判决并没有查明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方面问题,与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中列出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简直一模一样”。

  今年57岁的曹诗华是宜昌市多家林业公司的股东。2018年11月1日,枝江法院作出(2018)鄂058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00号判决书),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曹诗华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枝江法院重审。

  今年9月14日,枝江法院作出203号判决书,同样判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少了一个月。

  10月29日,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认为枝江法院存在未查清宜昌中院发回重审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曹诗华已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目前,宜昌中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有法学专家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中,枝江法院重新审判后作出与被二审撤销判决“高度相似”的判决,“不能说它有问题”,这可能涉及到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认识不同的问题。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曹诗华入股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入股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利民占股51%,曹诗华担任公司监事,占股49%。2015年,曹诗华与周利民合伙注册成立枝江龙脉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脉公司)。一年后,该公司注销并进行清算。

  100号判决书显示,枝江法院认为,曹诗华作为龙脉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曹诗华及其辩护人辩称曹诗华没有实际参与清算工作,没有妨害清算行为和后果,曹诗华无罪。经查,曹诗华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安排工作人员注销龙脉公司。该份《清算报告》对龙脉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现有证据证实,截至2018年9月龙脉公司仍欠龙腾公司290.5万元未归还,故应当以妨害清算罪对曹诗华定罪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枝江法院判决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曹诗华不服,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宜昌中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对曹诗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彼时,距离一审判决中的刑满释放之日(注:2019年3月6日)还剩下34天。

  同年6月24日,宜昌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枝江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书显示,宜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一、原判认定“截至2018年9月龙脉公司仍欠龙腾公司290.5万元未归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判认定曹诗华“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对龙脉公司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原判对曹诗华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未查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再以相同证据定罪

  案件发回重审后,枝江法院于9月14日作出203号判决书: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庄女士发现,“22页的判决书,除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诉讼程序、最后的判决结果有所差异外,其他内容与100号判决书可以说一模一样。”

  澎湃新闻对比两份判决书发现,两份判决书中关于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内容、提供的证据完全一致,枝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完全一致;203号判决书除了删去一名证人的证言外,证实查明内容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曹诗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与100号判决书中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

  此外,两份判决书记载的关于“本院认为”部分,203号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仅比100号判决书多出“其中,欠龙腾公司债务为0”一句。

  据北京一法学专家告诉澎湃新闻,《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该专家认为,本案中,枝江法院重新审判后作出与被二审撤销判决“高度相似”的判决,“不能说它有问题,这涉及到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认识不同的问题。比如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重审法院认为已经查清了事实,证据也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上稍重了一些,那么重审法院也可以减轻量刑。”

  该专家表示,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被告人再提上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审间,法院均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长了审理期限:原一审中,枝江法院提请宜昌中院延长期限3个月;二审中,宜昌中院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2个月;重新审判期间,经宜昌中院批准延长期限3个月,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延长审理期限共6个月。

  庄女士介绍,在枝江法院重新审判期间,还发生了一个插曲:2020年8月31日,枝江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该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提押曹诗华开庭、无法继续审理为由,中止了该案的审理。“律师收到中止审理的裁定是在(9月)8号,10号中午的时候律师说接法院通知第二天上午开庭,如此仓促的通知导致曹诗华的主辩律师根本无法赶来参加庭审。”

  庄女士认为,在重新审判期间,枝江法院既然以“案情复杂”为由数次延长审理期限,就应当对宜昌中院认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进行查实,但枝江法院在未增加新证据,也未查清宜昌中院提到的三处“证据不足”内容的情况下,作出了与100号判决书内容高度相似的判决书,无法令曹诗华和家属信服。

  此外,庄女士认为,枝江法院在重审中,先是通知中止审理,后又仓促通知开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庄女士说,曹诗华已再次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目前,宜昌中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时间。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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