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都市信息网顶部展示图
中国都市信息网logo
网站首页  国际新闻  都市信息  体育赛况  港澳台 都市奇闻  都市文创  都市小说 名人访谈  都市情感  科技观察 游戏竞技  互联网
财经信息  企业环保  房产置业  教育频道  曝光台 娱乐综艺  影视热播  旅游研学 都市时尚  书画鉴赏  食品美食 医疗健康  疫情防控
搜索导航左侧广告位    
热门搜索:信息网 都市消息 都市信息 何闽旭 信息报 临沭二中 苏铁志 姜映吟 冯道墓 搜索导航右侧广告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都市信息 >> 内容

“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上热搜 媒体:缘于企业任性

时间:2021/6/20 5:20:10 点击:

  都市信息中国都市信息报讯:近日,“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了”这一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据《广州日报》报道,这位“打听者”自述在互联网公司上班,因为加班跟同事差不多,便在办公场所询问同事工资。结果没等到同事正面回复,等来的却是公司HR关于辞退和“赔偿什么的正常给”的通知,当事人心生委屈。

  打听同事工资在职场是种常见现象。“打听者”一般无恶意,只是想通过了解同事工资来判断自己薪酬待遇是否公平合理。一般而言,这是同事之间的事儿,被打听者愿意说就说,没有人会强求。然而,很多企业或以薪酬保密制度、薪酬保密协议,或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禁止同事之间打听工资。

  企业禁止员工打听同事工资,据说是出于保护员工隐私、防止互相攀比、减少员工流失等目的,但这些理由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这种隐私是否需要保护,应由员工中的被打听者来决定,企业不该越俎代庖。企业只看到“互相攀比”,却没有看到“互相激励”。

  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加之企业大多处于强势地位,所以,不能打听同事工资,基本上都是企业说了算。虽然法律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经营空间,让企业和员工自愿协商解决薪酬保密等问题,但是企业开除打听同事工资的员工,未必符合法律要求。上述“打听者”被开除,坦率地说企业太任性。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打听者”了解同事工资,是为了验证企业工资分配是否符合这一法律原则。如果企业严格依法实行同工同酬,何惧“打听同事工资”?从这个角度来说,员工打听同事工资并不算过分,而企业因此开除员工则过头了。

  员工打听同事工资未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上述“打听者”没等到同事正面回复,根本没有给企业造成实质损失,而企业开除“打听者”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以“打听同事工资”为由开除员工,属于小题大做,违反法律规定。即便“赔偿什么的正常给”,但掩饰不了企业违法侵害员工权益。进而言之,企业如此开除员工损害了员工合法就业权益——让员工突然失业了,而给员工的一点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员工的损失。这类案例应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即便企业有薪酬保密制度,或与员工签了薪酬保密协议等,但这些规定约定未必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薪酬保密制度是否依法制定?

  企业不能太任性,既不能随意制定企业薪酬保密制度,也不能随意开除打听同事工资的员工。即使“打听者”违反企业制度或者相关协议,在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应该以教育为主,而不是开除了事。这只能说明企业太任性太霸道,既不把职工权益放在眼里,也不把相关法律放在心上。

  能否依法规范“打听同事工资被开除”,值得思考。因为这个问题已经多次引发争议,而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也判决不一。只有依法规范,才能减少这类争议。

 来源:不详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搜索导航右侧广告位
  • 大名:
  • 内容: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文章发布 | 在线留言 | 法律支援 | 人员认证 | 投诉建议 | 合作联盟 | 版权所有 | 本站wap手机访问
  • 中国都市信息网(www.chinadsxx.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有害短信息举报 | 阳光·绿色网络工程 | 版权保护投诉指引 | 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基地 |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网络视听许可证
  •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中国都市信息网站信息来自互联网,请谨慎采用!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侵权,撤稿,合作 请联系编辑部 QQ:709930867 电话:010-88057186 核实后处理

    中国都市信息网 版 权 所 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证0400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