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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小动物无伤大雅?非法猎捕涉嫌犯罪当依法严惩

时间:2021/4/18 5:55:56 点击:

       中国都市信息报讯: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濒危野生动物在野外出现的信息也频频传来,然而,仍有部分地区的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猎捕一些小动物无伤大雅,案发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此,《信息报》记者梳理了2020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非法狩猎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野外捉雉欲当宠物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2019年的一天,宁某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当地俗称的“娃娃鸡”的鸟类,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宁某某将十余个自制的塑胶圈套放在“娃娃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娃娃鸡”的叫声。半小时后,这只“娃娃鸡”被宁某某捕获。

  宁某某到案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娃娃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2020年6月,法院以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禁渔期内密网捕捞

  获刑半年罚金两千

  □ 中国都市信息报记者  战海峰

  □ 中国都市信息报通讯员 邹艳艳

  2020年8月3日,聂某某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禁用的单层胶丝刺网(密眼网的一种)在长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捞翘嘴红鲌1尾、鲢鱼3尾、鲴鱼2尾、鲫鱼1尾、胭脂鱼1尾,其中胭脂鱼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时,聂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聂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捕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胭脂鱼1条,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人在长江流域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贵濒危物种。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除水产品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自家田地猎夹狩猎

  主动放归免予处罚

  □ 都市信息报记者  战海峰

  □ 都市信息报通讯员 张玉瑶

  2019年初,李某发现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马武镇来佛村的庄稼地里有野生动物出没的痕迹,便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将十二个猎夹安放在庄稼地里。同年9月,李某安装的猎夹捕到两只野生动物,便将这两只野生动物圈养起来,随后又转送给他人。

  2020年1月29日,马武镇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石柱县林业局认定,李某捕猎用的工具系猎夹,属于当地禁止使用的工具。随后,经石柱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李某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果子狸和帚尾豪猪,均属于“三有”动物。

  2020年6月,重庆市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李某既未食用也未进行贩卖野生动物牟利,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将野生动物放归山林,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所犯非法狩猎罪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表示,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夜间捕蛙当场被抓

  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 信息报记者  战海峰

  □ 信息报通讯员 刘霞 孙晓玲

  2020年8月,唐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某村,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狩猎蛙类21只,后被当场抓获。经查,唐某非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使用的狩猎方式属于禁猎方法。经鉴定,被猎捕的21只蛙类包括13只沼蛙、8只黑斑蛙。经查,沼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蛙为水生动物。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缴纳生态修复费1000元以修复生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动物1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使用头灯、编织袋等工具,采用禁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获沼蛙13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修复生态,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渝北区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山斑鸠、白鹭、夜鹭均是农村常见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老胡点评

  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力度不断加大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也更加深入人心。然而,尽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篱笆不断扎牢、惩治非法狩猎行为的措施日益强化,一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仍然铤而走险、肆意妄为,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造成损害,甚至造成疫病传播,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对于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尤其是非法猎捕、贩卖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更加严厉、严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使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非法狩猎者不敢以身试法。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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