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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消除见义勇为后顾之忧

时间:2021/6/6 6:13:11 点击:

本报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被误会、被无视,甚至因见义勇为造成自身伤残无力医治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从法律层面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进而更好地传承和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成为重庆立法者思考的重点。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最现实的莫过于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2021年3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45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立法以奖励和保护为主线

  自2018年以来,重庆市积极营造见义勇为氛围,深入开展见义勇为扬正气树新风行动,修订出台《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加大对不良行为的谴责力度,消解社会戾气、弘扬社会正气。依法保护、支持见义勇为人员,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处。

  近日,重庆的哥王师傅拉了一名女乘客,没想到她竟是利用出租车打掩护的毒贩。王师傅发现异常之后,机智冷静地将车开到了派出所,毒贩被当场抓获。为表彰王师傅的见义勇为行为,大渡口区政府授予王师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见义勇为人员是我们身边的英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说,通过立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见义勇为、支持见义勇为、争相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以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为主线,重点从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着力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制保障。

  事迹特别突出至少奖励10万元

  《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条例》优化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程序,界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规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方式,优化了认定程序。”张山介绍说,启动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三种方式分别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以及公安机关主动认定。

  《条例》明确,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抢险、救灾、救人;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条例》同时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何种事迹才能达到“突出”的标准?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张山表示,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要求市公安机关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认定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奖励。

  《条例》明确,设立三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给予奖励,三个层级的证书和奖励各不相同。其中,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政府再追加不低于10万元的抚慰金。

  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调查核实、完成认定、予以公示、书面告知等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为体现公平性,《条例》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其相关待遇。”张山表示。

  见义勇为者享受全方位奖励优待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待措施,以事迹和贡献为标准,并从帮扶就业、优先录用、优先入伍、教育优待、税收优惠、住房优待等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优待措施。

  《条例》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介绍就业。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残联、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鼓励民营企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应征入伍。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慰问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张山介绍。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因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垫付。存在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后续治疗,按照分级诊疗流程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

  见义勇为基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张山说,在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关费用的周期较长,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条例》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设立基金,做到‘不差钱’。”张山介绍,《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保障基金来源,规范基金使用,保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及时解决相关费用,才能不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救治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张山说,“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条例》从不同角度加强规范,努力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张山对《条例》满怀信心地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通过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利于更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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