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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村民举报企业污染被判“敲诈”,重审无罪

时间:2021/12/2 0:14:49 点击:

      都市信息中国都市信息报讯:在发现自家耕地被建成不久的陶瓷企业污染后,河南南阳唐河县农民李旭、李冬志和李基先,开始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官方介入后,三人先后获得涉事企业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的总计约17万元赔偿款。然而,这些赔偿款却成了日后他们被羁押的“罪证”,三人被起诉并且一审获刑。在他们上诉后,一审判决终于被撤销。

  12月1日,李旭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继今年6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他们三人也已在前不久收到了唐河县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三人共计获国家赔偿44.4万余元。但他们并不认可上述赔偿决定,将于近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污染

  李旭告诉记极目新闻记者,他是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谢岗社区白庄组的一位普通村民。2013年,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厂建成投产,村里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

  “天上灰蒙蒙的,小麦地里就像下了雪一样。”李旭说,工厂投产后带来的污染问题几乎肉眼可见,他们家田地离工厂围墙仅数十米,每天他去地里干活都能闻到异常刺鼻的气味,让人头晕恶心。不久后,小麦地里便蒙上了白色粉尘,开始大幅度减产。村民们意识到,农作物减产很可能与工厂有关,遂向村委会以及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了投诉。

  李旭提供的一份由唐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情况汇报显示,2014年1月,该监测站组织技术人员到亿瑞陶瓷公司,对其厂区相关项目进行监测。发现厂区废气中含有大量颗粒物,且除尘效果不佳,现场不断有泥浆从排气筒喷出。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情况汇报中还提到,“技术人员刚测完烟温拔出采样杆,就发现泥浆已把采样口糊住,致使仪器无法正常工作。”

  最终,唐河县环境监测站在前往企业监测后得出结论: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严重超标。

  另一份由唐河县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试生产、超标排放两项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办理试生产手续,并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除此之外,唐河县环保局还就外排废气、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提出了配套安装除尘器等七项整改措施。

  李旭说,2013年和2014年,因生产经营污染周边农作物,涉事公司对受到影响的村民作出了一定经济补偿,其中也包括他、李冬志以及李基先三人。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大家虽拿到了一笔补偿款,但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并没有落实整改。

  举报

  污染生产仍在继续,李旭和同村的李冬志、李基先一起,选择继续向环保部门反映投诉。

  自2015年2月开始,李旭三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一份由南阳市环保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2015年4月,唐河县环保局对涉事公司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发现排烟尘仍然超标,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共计罚款152万元。公开报道显示,上述罚单系南阳市依照新《环保法》开出的第一张按日计罚罚单。

  李旭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就在他们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期间,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找到了他们三人,表示愿意进行赔偿。2015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提到,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对李旭三人16.8亩耕地及种植的经济作物造成污染,愿意给三人一次性赔偿12万元。同时,公司要求李旭三人收到赔偿之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申诉污染问题。

  关于上述协议书,李旭表示,他们曾与涉事公司口头约定,对方必须承诺停止污染生产的行为,但协议书上却并未提及。协议书签订后,三人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排污,此后他们再次前往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敲诈”

  李旭三人再次举报投诉后,涉事公司提出要“追加补偿”。

  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书显示,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追加污染补偿款8万元,分两期付清,签合同当日付5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付清。

  李旭至今还清楚记得2015年8月6日那天的情形,当天他和李冬至前往上述公司,准备领取剩余的3万元补偿款。然而他们刚到办公室还未坐下,就被警方带走了,理由是“涉嫌敲诈勒索”。李基先并未出现在涉事公司办公室内,他也于当天被抓捕。

  此后,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旭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2日,唐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李冬志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基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旭说,他们被羁押了303天。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写道,“不可否认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但行为人用这种方式一再要求企业给付赔偿,明显超过权利本身的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共索要被害企业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李旭等3人第一次与陶瓷公司达成协议,获款12万元是双方自愿签订,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无罪

  在李旭三人提出申诉后,唐河县法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仍维持原判。李旭三人不服,向南阳中院提出上诉,最终上诉被驳回。2019年12月,河南省高院指令南阳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0年7月20日,南阳中院对此案再审时,检方曾提出“涉案企业案发至今生产状况不明”“三人信访行为能否让涉案企业产生恐惧和害怕心理”“与涉案企业达成赔偿协议过程中有无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等8项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最终,南阳中院再审认为,该案原审判决认定李旭等三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唐河县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李旭三人提出申请,希望唐河县法院集体回避。2020年11月5日,南阳市中院指定方城县法院审理此案。

  2021年6月22日,时隔5年,李旭三人收到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旭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无罪之后,他们于9月22日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等共计5348万余元赔偿。

  11月22日,他们收到了唐河县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三人共计获得国家赔偿金44.4万余元。李旭提供的三份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支持每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13049.3元,支持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万元,其他赔偿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问题,法院将国家赔偿决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三人的名誉进行恢复、消除负面影响;在下发赔偿决定书时,法院工作人员对三人造成的损害当面道歉。

  对于唐河县法院作出的上述赔偿决定,李旭表示,他们三人均不认可,将于近期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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