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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搞“飞单”?员工上班仅两个月离职,还被公司索赔14万

时间:2021/8/30 0:49:16 点击:

      本报讯:江某于2019年7月14日入职上海XXXX器械有限公司,月工资为5000元加提成。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仅两个月后,2019年9月底,江某提出离职。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

  2020年7月23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江某赔偿商业经济利益损失144000元、退还工资10,000元、退还差旅费5,097.83元等。

  仲裁委员会裁决:江某支付公司商业经济利益损失144000元;对公司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江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需支付公司侵犯商业利益损失人民币14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为江某存在“飞单”行为,且成交金额为360000元,造成了商业利益损失,但江某予以否认。为证明江某存在“飞单”的事实,公司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这些证据未能证明“飞单”所涉交易的具体项目、内容、当事人,亦未证明江某已经实行了“飞单”的行为、取得了“飞单”的利益,也未证明公司因此失去了商业机会,造成了损害商业利益的结果。故公司认为江某存在“飞单”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江某不需支付公司商业经济利益损失144000元。

  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江某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及工作安排给江某配备了工作手机,用于履行工作职责并进行监督,完全合法合理。根据手机录音内容完整显示了江某整个“飞单”行为。江某未依约向公司提供劳动,反而未经公司许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涉及金额达人民币3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也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法院绝不姑息。但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公司主张江某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还提供了江某工作手机中数据恢复后的电话录音。但江某对该电话录音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对此,法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公司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其已明确告知江某其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某的明确同意,故本院对其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退言之,即便公司已经事先告知并取得了江某的同意,但公司亦自认恢复的电话录音仅为部分。经核在录音中江某确存在要“飞单”的言语,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录音尚不足以证明江某确实存在“飞单”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综上,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要求损失的主张,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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